面对这复杂的世界,实现个人的理想很容易变得渺茫。但是,与其说人生必须要接受这种不完美,不如说是没有坚持心中的信念战斗下去,没有勇气可以在追逐理想的途中,展现自在的笑容;没有勇气可以在失败跌倒的时候,仍然有一颗坚强的心告诉自己挺住,再战,前面就是春光明媚的理想世界!

你是否赞成“将抓拍的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31 00:37:03 / 个人分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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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抓拍的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这样会不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别人违反法规,可以依法处罚。但是,将拍摄的相片用于公开传播,能看到当事人的容貌,对当事人会超成心理伤害,这种结果超出了法规的处罚范围。
例如挪用公款消费,能不能也搞个“我给挪用公款消费行为留个影”摄影大赛?先不管能不能认定是挪用公款消费行为,你拍的是强势群体,注定就很难推广。如果能推广,建议号召星级酒店、娱乐场所的服务员参加。再加上一条,拍到官职越高,奖金越高。
以前,网上有自发拍的“最豪华办公大楼”,这些内容就值得拍,值得媒体揭露。诸如“最豪华的局长办公室”、“最豪华的局长用车”等,有N多很好的主题可以去搞。

请参赛的人看清楚相关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你的图片没有处理好,将来引发法律问题,是由你个人承担的,与主办单位无关。
请作者自行处理好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事项,入选作品如涉及版权等法律纠纷,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这个自行处理是如何处理?最简单的方式是面部加码处理,看不清楚当事人的容貌。试问,有谁敢追上当事人,对其说“要将拍到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你同不同意”?或者“只要你愿意,奖金平分”。如果处理不好,恐怕马上就是斗殴事件。

在一个法制社会,大家都应该处理好别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不然,拍摄者跟相片中的当事人有什么区别?

TAG: 隐私权 肖像权

我有我理想的个人空间 我有我理想 发布于2008-07-31 00:41:32
沙发,我有几张现成的,大家要不要看一看

是高明公交车的违章行为
DESIGN的广告专栏 DESIGN 发布于2008-07-31 00:47:21

QUOTE:

原帖由 我有我理想 于 2008-7-31 00:41 发表
沙发,我有几张现成的,大家要不要看一看

是高明公交车的违章行为
2800元——去投稿!!!
日边的月亮发布于2008-07-31 08:51:20
无野发表。。。。
蝴蝶远飞 幽幽蝴蝶” 发布于2008-07-31 09:38:16
如果你偷影到明星,可能随时变成被告.
抓拍和偷拍这个定义太难了!!
◇﹎___︸﹊︸伱ˋのˊ 莪︵? 心碎了无痕 发布于2008-07-31 10:03:12
呢个投票真係多撚余嘅!!!!!!!
GMLZN8286发布于2008-07-31 10:54:27

大世界发布于2008-07-31 11:17:32
路过
戀妳☆~々海的家 phclbx 发布于2008-07-31 14:38:19
将抓拍的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这样会不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别人违反法规,可以依法处罚。但是,将拍摄的相片用于公开传播,能看到当事人的容貌,对当事人会超成心理伤害,这种结果超出了法规的处罚范围。
叶缘发布于2008-08-01 16:42:13
如果我话唔赞成嘅话,,糸咪有鸡会取消佐佢呀
月亮之上 大尾巴狼 发布于2008-08-01 17:27:09
相当赞成~~~~
小城大爱 暖~ 发布于2008-08-01 21:49:27
严得赞成..............................
云游四海发布于2008-08-03 00:50:38
我赞成暴光不文明或违规行为,而且仲要系不打格子的相片,甘样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深刻教训,比罚款有效得多。至于话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说法,那样的话电视新闻就不用播了……
DESIGN的广告专栏 DESIGN 发布于2008-08-03 01:12:13

QUOTE:

原帖由 云游四海 于 2008-8-3 00:50 发表
我赞成暴光不文明或违规行为,而且仲要系不打格子的相片,甘样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深刻教训,比罚款有效得多。至于话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说法,那样的话电视新闻就不用播了……
前句的部分观点有些道理,后句就缺少论据支持。

肖像权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摄影者参赛有获利的可能,最高的奖金是2800元。
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是不受限制的,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这种形式的使用,并非是新闻界报道的需要。

主办组织已经声明出现法律问题是自负责任摄影者。所以,摄影者要参赛必须要考虑好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法律诉讼就不是想当然的问题。

下面是网上找来的:
(1)肖像权所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之一部分,对其进行利用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发生与营利性利用相同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这些的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也对受害人人格造成损害。也许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没有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直接规定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欢迎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发表看法。如果不会涉及肖像权等法律问题,主办单位为什么要声明自负责任?

[ 本帖最后由 DESIGN 于 2008-8-3 15:35 编辑 ]
高明小猪发布于2008-08-03 11:27:46
我觉得就算遮盖人的头像,还是会有人从衣服等其他方面认得出是谁
我觉得这样做,只会造成人身攻击,为被照者带来不好方面影响
很令人反感的行为
我觉得用文字表达就够!

[ 本帖最后由 高明小猪 于 2008-8-3 11:30 编辑 ]
冷竹隐发布于2008-08-03 16:48:36
。。。。。。。。。。。。。。。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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