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复杂的世界,实现个人的理想很容易变得渺茫。但是,与其说人生必须要接受这种不完美,不如说是没有坚持心中的信念战斗下去,没有勇气可以在追逐理想的途中,展现自在的笑容;没有勇气可以在失败跌倒的时候,仍然有一颗坚强的心告诉自己挺住,再战,前面就是春光明媚的理想世界!
你是否赞成“将抓拍的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31 00:37:03 / 个人分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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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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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我理想 发布于2008-07-31 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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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我有几张现成的,大家要不要看一看
是高明公交车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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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 发布于2008-07-31 0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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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我有我理想 于 2008-7-31 00:41 发表
2800元——去投稿!!!
沙发,我有几张现成的,大家要不要看一看
是高明公交车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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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边的月亮发布于2008-07-31 0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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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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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幽蝴蝶” 发布于2008-07-31 09: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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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偷影到明星,可能随时变成被告.
抓拍和偷拍这个定义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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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无痕 发布于2008-07-31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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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个投票真係多撚余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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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LZN8286发布于2008-07-31 1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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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世界发布于2008-07-31 11: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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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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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clbx 发布于2008-07-31 14: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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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抓拍的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的相片用于公开展示,这样会不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别人违反法规,可以依法处罚。但是,将拍摄的相片用于公开传播,能看到当事人的容貌,对当事人会超成心理伤害,这种结果超出了法规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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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缘发布于2008-08-01 16: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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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话唔赞成嘅话,,糸咪有鸡会取消佐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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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尾巴狼 发布于2008-08-01 17: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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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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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 发布于2008-08-01 2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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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得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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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游四海发布于2008-08-03 00: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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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暴光不文明或违规行为,而且仲要系不打格子的相片,甘样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深刻教训,比罚款有效得多。至于话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说法,那样的话电视新闻就不用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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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 发布于2008-08-03 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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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云游四海 于 2008-8-3 00:50 发表
前句的部分观点有些道理,后句就缺少论据支持。
我赞成暴光不文明或违规行为,而且仲要系不打格子的相片,甘样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深刻教训,比罚款有效得多。至于话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说法,那样的话电视新闻就不用播了……
肖像权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摄影者参赛有获利的可能,最高的奖金是2800元。
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是不受限制的,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这种形式的使用,并非是新闻界报道的需要。
主办组织已经声明出现法律问题是自负责任摄影者。所以,摄影者要参赛必须要考虑好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法律诉讼就不是想当然的问题。
下面是网上找来的:
(1)肖像权所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之一部分,对其进行利用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发生与营利性利用相同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这些的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也对受害人人格造成损害。也许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没有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直接规定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欢迎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发表看法。如果不会涉及肖像权等法律问题,主办单位为什么要声明自负责任?
[ 本帖最后由 DESIGN 于 2008-8-3 15: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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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小猪发布于2008-08-03 1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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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就算遮盖人的头像,还是会有人从衣服等其他方面认得出是谁
我觉得这样做,只会造成人身攻击,为被照者带来不好方面影响
很令人反感的行为
我觉得用文字表达就够!
[ 本帖最后由 高明小猪 于 2008-8-3 1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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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竹隐发布于2008-08-03 16: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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